1.鼓勵組成區域采購檢驗試劑聯盟
鼓勵組成區域采購聯盟,對普通醫用耗材(含檢驗檢測試劑)部分產品開展帶量采購或價格談判,同時規定區域聯盟范圍不少于5個設區市,改變全省耗材招采多點開花、無序發展局面。通過規范聯盟帶量采購工作流程,堅持臨床優先,保證質量供應,探索形成具有特色的醫用耗材聯盟帶量采購模式。
2.鼓勵多個醫療機構拼單再議價
明確要求對檢驗試劑耗材實行低價入圍原則,鼓勵多個醫療機構拼單議價,探索進一步降低試劑耗材采購價。
規定中明確規定,省平臺掛網產品均可議價(聯盟采購周期內中選產品除外)。醫療機構應與生產經營企業通過省平臺在掛網價下開展實質性議價。議定價格在省平臺公開,供其他醫療機構參考。鼓勵多個醫療機構拼單議價,探索進一步降低采購價。
3.動態調整,及時采集全國最低價
對普通醫用耗材、檢驗檢測試劑原市級集中采購已入圍產品,生產企業通過省平臺申報全國現省、市級掛網價中最低價,經省醫保部門組織確認后按最低價掛網,供全省醫療機構采購。
并明確提出,對于對長期不議價或其他采購異常情況,醫保部門將視情約談醫療機構,并報相關監督部門。三是明確規定,對未按規定及時申報最新全國最低掛網價、申報不實及其他弄虛作假情況,一經查實將作暫停掛網等處理。
同時進行動態調整。如果產品價格有最新調整變動,生產企業應在20個工作日內及時申報產品全國現省、市級掛網價中新的最低價信息,省平臺將針對該產品及時進行價格聯動調平,在此基礎上,省醫保部門將按年度組織最低價聯動。